审理案件。
审理案件。
引《魏书·广川王略传》:“性明敏,鞫狱称平。”
《旧唐书·职官志二》:“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讎嫌者,皆听更之。”
章炳麟 《文学说例》:“迁固 所録……仍其本语,无所增损,如鞫狱之録辞,此所谓口説也。”
鞫狱是中国古代指审讯人犯。秦代称“讯狱”或“治狱”。《秦简·封诊式》将“治狱”与“讯狱”置于卷首。汉始称“鞫狱”。《汉书·功臣表》载,武帝太始三年,新畴侯赵弟,"坐为太常鞫狱不实,八钱百万赎死,完为城旦”。《唐律疏议·断狱》曰:“请鞫狱者,须以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明清律亦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