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称为胁从犯。胁从犯进行犯罪并非完全出于自愿,只是在被别人威胁、诱骗的情况下,才参加了犯罪集团或参加了某些犯罪活动。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称为胁从犯。胁从犯进行犯罪并非完全出于自愿,只是在被别人威胁、诱骗的情况下,才参加了犯罪集团或参加了某些犯罪活动。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因此,在共同犯罪人中,胁从犯所担负的刑事责任最小。中国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