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一个部门具有最终或临时禁止执行另一个部门试图实行的计划的权力;尤指行政首脑得到授权永久或暂时阻止立法机关通过法案的权力。
英veto; veto power;
源出拉丁文veto,意为“我禁止”。其流有三:(1) 古罗马 保民官享有的特殊权力;(2)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元首及上议院享有的推翻已通过的议案或使其延缓生效的权力;(3)在会议中少数否决多数的权利。如联合国安理会 中、美、英、法、苏 五个常任理事国所享有的否决权力,只要其中一国行使,则任何提案都不能成立。
少数对于多数决议的否定权利。
例如:「联合国常务理事拥有否决权。」
否决权(veto)指某一组织或个人有权力单方面决定停止一项立法工作,否决权的拥有者拥有无限的权力来禁止一项政策的改变,但是没有无限的权力来推动一项政策或法案。
否决权指的是联合国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需要安理会15个成员国中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其中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赞成"方可通过。这样每个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内就享有一票否决权。
在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法兰西共和国、英国和美国)都拥有否决权。即使其他14国(4个常任理事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全部赞成某一提案,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反对,该提案也无法在安理会通过。
动用否决权也就是通过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通过某项决议。这其中特别是前苏联和美国,使用反对票次数更多。